市金融工作局“双公示”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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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市金融工作局 | 行政处罚1 | 对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股东入股金额或条件优于普通当户、典当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违反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典当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六十四条 条款内容: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2 | 对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进行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未取得当户同意和配合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典当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六十四条 条款内容: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3 | 对典当行销售非绝当物品以及收购、寄售旧物、经营动产抵押业务、对外投资、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名称:《典当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条款号:第六十四条 条款内容: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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