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金贷〔2018〕9号 龙门县金融办: 你办报来《关于惠州市龙门县东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审查意见的请示》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粤金贷监〔201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惠州市龙门县东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及股东,惠州市精力科技有限公司和谢新强将不再持有该小额贷款公司股份。变更后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8000万元减少至5000万元,各股东占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变更后出资额 (万元) | 变更后 占注册资本比例 | 1 | 广东东方电讯科技有限公司 | 2400 | 48% | 2 | 黄志明 | 600 | 12% | 3 | 谢锐 | 800 | 16% | 4 | 谢永胜 | 1200 | 24% | 合计 | 5000 | 100% | 二、请你办督促惠州市龙门县东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按有关有关规定及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新非现场监管系统公司有关信息,并将申请及变更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后,在增资回原注册资本前限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及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等。 此复。 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8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