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金监〔2020〕8号 惠阳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 你局报来《关于惠州市惠阳和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和章程变更的初审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惠州市惠阳和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志奎持有的10%股权分别转让给蔡旭。 二、同意惠州市惠阳和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股东人数减少的章程变更。 四、请你局督促惠州市惠阳和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小额贷款非现场监管系统更新股东等信息,并将申请变更相关材料装订成册,经你局核验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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